买爱·觅

标题: 聊聊如何“捞人” [打印本页]

作者: 蜡笔小新    时间: 2020-1-9 14:11
标题: 聊聊如何“捞人”
  首先,捞人总的来说,有三大类:
  1条子一点责任都木有的。
  2条子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3一旦被发现条子立马托制服滚蛋甚至移交司法机关的。
  全国各地基本上绝大多数都以前两类为主。
  治安越好的地方,第一种的比例越高,第二中的比例越低,第三种几乎木有。
  治安不那么好的地方,第二中的比例会是具体治安情况为准,逐渐增加,同时第三种的情况会开始出现。
  在基本治安无保障,地方带有黑涩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只手遮天,地方政府主要首脑毫无节操的充当保护伞的地方,第三类屡见不鲜,甚至成为主流。
  所以有打黑反黑先严肃警纪的话。
  如果一个地方的带有黑涩会性质的流氓团伙/犯罪组织如果比较猖獗的话,基本上都跟当地政府充当保护伞,当地的条子打酱油甚至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或者自己索性冲到前台……
  总的来说,和条子的法律赋予的的职责没有得到贯彻和履行有直接关系。
  然后说说什么叫捞人?
  捞人不是说就立马把人放了。
  1不立案仅仅处罚,批评,教育算一种。
  2立案,但不送检,不审判,走两劳,算一种(别笑,劳教和劳改的差别很大,有的劳教很轻松,可以天天回家,参加活动也是以侃大山为主)
  3立案,送检,但是取保候审算一种。
  4立案,送检,审判,但是最终办理了保外就医或者在服刑期过半的时候就假释也算的。
  插句话,所谓我打个电话你就不敢抓我,或者抓了我也得给我放出来如何如何……
  基本上都是嘴炮。
  真正能有这种能量和关系的,还不想李刚他儿子一样坑爹的,都是条子来了乖乖让条子把他和对方一块带走,然后到局子里,再打电话或者亮身份。
  然后,自己施施然走了,对方被上手段,各种伺候。
  真正有关系的不怕进局子,人家能保证怎么进去怎么出来,凡是不敢进局子的,嘴炮无疑,屌丝为主。
  其实中国的有罪嫌疑论(我发明的,意思是介于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中间的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也有一个好处,那就是条子跟夜猫子一样,无事不来,而且只要来,基本上没啥好事。
  跟服务型条子那种有事没事登门聊聊的国家截然不同。
  重点说说,普通老百姓可能遇到的捞人的情况:
  1护失足
  2醉驾
  3随身携带管制物品
  4卖假证
  5参与销赃或者伙同犯罪
  6打架斗殴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基本上以这五大类为主,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在此列,内特么都是煞笔,死了活该。
  至于打架斗殴啥的,也就管个三五天,没必要捞人,但也写上吧。
  护失足和打架应该是最普遍的。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泥人都有三分土性,怂比急了还咬人呢!
  火气真到那份上了,那就只能该出手时就出手。
  打架斗殴和故意伤害的最主要界定标准就是伤情,中伤以下,打架斗殴;中重伤以上,故意伤害。
  中伤-中重伤,就全看法医一支笔了。
  在这里特别提一句,打架斗殴,跟谁先动手没关系,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都有责任,除非一方没动手,才无责,还有就是主要次要责任跟谁伤得重有关系,而且只和这个有关系。
  比如说,有个煞笔,指着你鼻子骂你全家,然后你跟他对骂,然后他抄起搬砖就打你,然后你抄起板凳就打他……
  最后你轻微伤,皮肤有点淤青,骨头木有骨折骨裂,大脑没有脑震荡。而对方三处骨折,鼻青脸肿,轻微脑震荡,对不起,你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哪怕对方先骂人,对方先动手,也是你主要责任。这仅仅是指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定责不是这套规矩。
  打架斗殴如果想不立案人直接出来的话,需要搞定三个人:
  1受害人(次要责任人)
  2管片的所座
  3定伤的法医
  首先必须在立案之前,和次要责任人或者受害人达成和解/谅解,拿到对方的谅解书;其次,要保证分管管片的所座不把这件事情定成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原告就跟受害人无关,是检察院了;最后,定伤很关键,必须定伤定为轻伤或者轻微伤,才能不予立案,轻伤以上比如中伤,如果不予立案的话,所座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会很大,一般不是特别铁的交情,人家不会替你扛。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哪怕你家在当地只手遮天,哪怕你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次要责任人或者受害人的谅解书也一定得有!
  上述工作,必须在48小时也就是两天之内搞定,最好在24小时也就是一天之内搞定。因为两天之后,这件事情就必须有一个初步的定性了,到那时候,再想动手脚的难度就增加了。
  护失足在我国的处罚比较轻,基本上就是拘留一礼拜,三千块钱罚款。
  但是,因为这事儿非常不光彩,而且会对于个人的工作,家庭,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所以绝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不予立案,直接捞人,哪怕需要为此多花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钱。
  但是很遗憾,我只能说,这个基本上,没戏!
  因为它就根本不是钱的问题!
  因为我国自从废掉了流氓罪,比如未婚同居,ONS,包二奶,养二爷,足疗,洗浴就根本不犯法了!
  已婚人士包二奶养二爷虽然触犯婚姻法,但是也属于自诉案件,民不举官不就的!
  所以,在今天,把男女性行为定性成护失足,那是十分困难的!
  就算你们不知道对方的姓名,也可以说是网友,玩ONS的。
  条子也没辙的。
  就我这么蠢笨的脑袋瓜,唯一能想到的,定性成护失足的条件,就是失足妇女招了,除此之外,反正我是想不到别的可能。
  失足妇女为什么会招呢?
  也基本上只有一种可能,给条子发展成钩子了。
  但是,N多人在夜店玩啪啪啪,或者在酒店玩多P,被条子当场拿下除外,聚众那啥属于刑事犯罪,就算你们都认识,也犯罪。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失足给条子发展成了钩子,你成了上钩的鱼,这种情况下,你所剩下的选择也就不多了:
  1条子打算创汇,缺钱了,你直接问不予立案需要缴纳多少罚款,给钱就是。
  2条子打算提高本地破案率,让数据好看一点,不是为了钱,这你就乖乖蹲一礼拜,准备三千块钱,算你倒霉吧。
  当然,以上情况仅限于屌丝,阶敌自然没事,在局子里打个电话那边销案就是。
  从前酒驾醉驾算个屁?
  但现在就是刑拘了,刑拘是个大问题。
  两大致命元素:
  1刑拘记录,终生不销。
  2刑拘期间,不得取保。
  这对于你一辈子申请贷款,移民,考公务员等等都有影响。
  从前酒驾治安拘留,阶敌打个电话人救出来了,但是现在,醉驾的话就老老实实仨月到半年。
  区别就是,阶敌可以轻松一些,有的刑拘期间可以每天回家。屌丝则只能乖乖呆在拘留所里。
  但是,至少目前,醉驾的刑拘,该几个月就几个月,指望缩短或者撤销,不单单是钱的问题。也不单单是你爹是李刚的问题。
  高爷他爹跟政法大学那边熟人N多,都是教授博导啥的,那帮人,帝都公检法司各衙门都有弟子,高爷也照样蹲足了半年拘留所。
  另外吴京,朔爷都醉驾过,最多是住的舒服些,仅此而已。
  随身携带管制物品,这个主要是刀具,贴吧就有不少,这个其实尺度非常大!
  最轻的就是物品没收,人批评教育之后走人。
  最严重的就是刑拘,比如发现你带了管制刀具,结果审讯的时候你招供说打算持刀抢,未遂。这个就是刑拘,但是话说,这种煞笔不是很多
  一般就是带一把批评教育没收,带一大堆,治安拘留3-5天,并处罚款三千以下五百以上。
  参与销赃这个也不少,一般都是图便宜买二手货,比如手机啊,自行车啊,电脑啊,单反啊汽车啊啥的。
  参与销赃这个没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无意的区别,只要是票据手续不全的东西,法律就规定你就不许买!你买了就犯法,至于是否属于销赃,这个再看。
  我前前单位的司机就花了两千多买了一个爱疯,全新的,没开封的,我当时就赶脚不对,后来果然被证明是赃物!
  物流公司的发现包裹里面是一百部爱疯,就卷了包裹跑路了。
  司机手机被追回,还被罚了两千多。
  这个是看数额的,你参与销赃一部手机也就是罚钱,你参与销赃一辆宝马,可就不是罚钱这么简单了!而是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另外一个容易被人忽视的情况就是办假证,很多人觉得这玩意没啥了不起的。
  但实际上,这个是非常非常严重的。
  而且这个尺度很大,最轻的就是批评教育,拘留三五天,罚几百块钱,最终的就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而且不缓刑。
  这里面可操作性最大的就是这个!
  简单一句话,那就是一定要把钱用在刀刃上!
  首先,你去买假证的用途一定要咬死了好奇!
  我就是好奇,我就是觉得好玩。
  我买回去就是放家里自己看。
  其次,这案子绝对不能立案不能送检,因为治安处罚法规定买假证的拘留5-15天,罚五百块钱,这是不需要送检的。一旦送检,就说明不仅仅是触犯治安处罚法,而是触犯了刑法了,刑法跟着玩意沾边的就一条,那就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罪,这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且还要剥夺政治权利,政治权利这玩意,在外面你赶脚不出来有啥特殊的,但是在号儿里,有政治权利和木有政治权利,那就是两个阶层!
  最后,这玩意的尺度因为太大了,从十几天拘留五百块钱罚款到有期徒刑十年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所以主管侦办人和分管局子一把手的态度至关重要!
  对这俩人,别心疼钱,只要对方松口,有多少砸多少!
  有人有收集假证的爱好,我就劝过这类人,你收集这玩意,跟你玩仿狗也没啥区别,何苦呢?
  以上说的都是在程序以内,条子自己基本上木有啥风险的捞人的程序,基本就是大事化小,手续齐全,两方谅解,条子捂住这四大特点。
  下面再说说条子自己需要承担一些风险,或者需要承担极大风险的捞人。
  免得又有傻逼说老七你这是在北京待得时间太多了,外地什么样你不知道巴拉巴拉云云……
  1修改笔录,笔录,又叫口供,每一页,都是需要本人签字的,而且在很多地方,不单单签字,还需要在每一页都注明“以上事实全部属实”,而且如果有修改或者涂改,还需要在修改或者涂改的那一行本人单独注明“某某涂改真实有效”。
  只有这样的一份口供,才是有效的,才是可以被采信的,才是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
  未经当事人修改口供,这就属于风险比较大的,条子捞人的方法。
  比如故意伤害,把口供改的很轻,关键地方一笔带过。
  这对于减刑甚至取保都是有至关重要作用的。
  2伤情鉴定不真实客观。这是法医的工作范畴,也是比较受人诟病的法医的为数不多的可以捞灰色收入的地方。定伤这东西本来弹性就大,但在弹性之内基本还是有规矩的。夸张的就是把已经够故意伤害的中重伤,定为中伤,或者轻伤;把强推的yd内痕迹定为未见。这个情况外地,尤其是地方黑涩会势力猖獗的地方,十分常见。
  人都打残疾了,不属于故意伤害,轻伤。
  妹子都被轮的下不了地了,法医鉴定未见yd内啥啥痕,xx膜系陈旧性破裂。
  就说我大津门,2012年尚有某大学生见义勇为被改锥捅伤腹部,肠穿孔,法医定伤他妈轻微伤!就是因为那两个捅人的孙子的亲戚是当地派的条子。
  后来还是我直接找的帝都的伤情鉴定第三方机构,才把这件事儿扭过来!
  3屈打成招。明明你是受害者,直接被打成嫌疑犯,明明对方是嫌疑犯,直接无罪变原告。这在当年我大砍省,黑涩会控制的县城里面,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民愤就是极大,最终捅破天,不过就是时间问题,偶尔为之尚可,时常为之,早晚出事!
  一旦出事就是一拉一大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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